安利(中国)经销商营业守则(2026年1月25日更新)
第一章 引言
1.1 本营业守则规定了:
1.1.1 销售代表/安利e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
1.1.2 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2 本守则主要适用于安利与销售代表/安利e商之间的关系,同时亦适用于销售代表/安利e商与经销商、优惠顾客、普通顾客、其他销售代表/安利e商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
1.2.1 通过营销人员符合商德的、负责任的行为,确保他们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
1.2.2 保护和营造能给营销人员带来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1.2.3 促进营销人员之间的和谐共赢。
1.3 除本守则另有规定,销售代表/安利e商需遵守本守则,并保证其配偶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准则。
1.4 安利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各项纪律及安利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安利APP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1.5 本守则作为《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安利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守则进行说明和细化。
第二章 名词定义
2.1 安利:若无特殊说明,本守则中的安利是指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2 安利业务政策:安利颁布的各项与业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及安利数字化产品用户协议。安利会将业务政策公布于:
(1)《安利经销商合同》,(2)《安利经销商经营手册》或(3)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安利APP等资料和媒体平台。
2.3 安利产品:安利的产品以及安利指定的其他产品。
2.4 服务报酬:按经销商直接向最终消费者经销产品的个体月度定点经销业绩,安利按月计算并发放服务报酬。
2.5 推广服务费:公司邀请表现优秀的经销商提供营销服务,对于获得邀请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经销商,公司将按月发放预先约定的定额服务费。
2.6 “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达高集团,美国安利公司,捷星公司,捷通公司,安利(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ALTICOR Inc.,AMWAY Corporation,QUIXTAR Inc.,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2.7 “安利公司商标”:是指安利公司以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
包括但不限于:安利,安达高,安丽,捷星,捷通,纽崔莱,雅姿,安利皇后、逸新、益之源、ALTICOR,AMWAY,QUIXTAR,NUTRILITE,ARTISTRY等。
2.8 销售代表:《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安利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人员。
2.9 经销商:与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经销安利产品、按照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商事主体。
2.10 营销人员: 与安利签订合同,从事安利业务的主体。
2.11 优惠顾客:申请并经安利同意,可凭自己的安利卡在店铺购货自用的顾客。优惠顾客不是安利的营销人员,不得销售安利产品或推广安利业务。
2.12 安利卡:由安利颁发,用以记载安利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的安利编号等信息的实物或电子卡片。
2.13 安利号码:安利公司创设、用以识别和管理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相关信息的编号。
2.14 辅销资料/器具: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书籍、培训讲义、小册子、小报、宣传单张、海报等)、影音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光碟及数字化文件等),数字化内容(线上视频、音频、直播、图片、文字等)以及辅销器具(各类示范仪器、工具)等。
2.15《安利经销商合同》:安利与经销商之间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16 网络场所营业执照:指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
2.17 安利数字化产品:指安利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持有或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小程序、H5等。
2.18 营业守则:营销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营销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章 成为销售代表/安利e商
3.1 安利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的权利。经销商作为持有营业执照的商户,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3.2 经销商申请人*须:
3.2.1 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现役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中文学历;
3.2.3 达到公司指定的净购货额/业绩要求;
3.2.4 对安利产品和品牌有一定认识,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安利业务政策;
3.2.5 持有符合安利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经营中所需的证照。如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申请经销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须与安利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上的网络地址一致。
3.2.6 在提交申请时,其“安利卡”须有效;
3.2.7 按照《安利经销商经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并通过安利审核且须亲自签署《安利经销商合同》;
3.2.8 符合安利对经销商的其他要求。
* 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3.3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安利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成为安利经销商,安利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安利经销商合同》)的权利。
3.4 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代表该经销商的行为。
3.5 经销商资格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以《安利经销商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3.6 安利有权决定是否与经销商续约。
3.7 安利号码管理
3.7.1 安利号码由安利分配予优惠顾客、销售代表、安利e商、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使用。夫妻双方可联名申请,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而不可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利号码(惟在婚前已分别申请的安利号码可以同时使用);夫妻双方也可由一方申请,另一方日后可按照相关的安利业务政策提出申请,使用其配偶现有安利号码购货自用,而不得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
3.7.2 为了加强对于安利号码的有序管理,安利号码失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后,该号码及其相关信息将从安利的电脑数据库中予以删除。
3.7.3 安利卡失效后6个月内,前营销人员申请再次加入安利的,安利有权决定是否分配其原有安利号码或重新分配新安利号码。此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卡失效后,另一方或双方申请加入的情形。
3.7.4 前营销人员申请重新加入安利并申请使用新的安利号码,须在前安利卡失效之日起至少满6个月(如曾达至“营销之星”,须在前安利卡失效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提出。安利卡失效后,前营销人员不再具有经营安利业务的资格,不得擅自从事/参与任何安利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参与社群推广活动/业务会议活动、市场推广及服务等工作),亦不得涉及任何市场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7.5 未经安利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安利电脑数据库中登记多于一个的安利号码,如有违反,则后申请的安利号码将被注销。此规定亦适用于在夫妻一方安利号码有效期内,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的情形。
3.7.6 安利号码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需遵守安利颁布及更新的其他各类有关安利号码的安利业务政策。
3.7.7 任何滥用公司资源、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方式或违反上述规定取得之安利号码,一经发现将被注销。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4.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侵犯安利或其他安利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4.2 遵守安利颁布的关于经销商的各项安利业务政策及安利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4.3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和安利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安利经销商合同》、安利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对其与安利之间的关系进行曲解。
4.3.1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的营销人员为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雇员;或使人误解营销人员与安利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4.3.2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安利的“代理人”或“公司代表”。
4.4 共同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4.4.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安利、安利员工及其他营销人员的声誉;
4.4.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4.4.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利办公室、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安利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4.4.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4.5 严格遵守订货规定
4.5.1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安利卡”转让或出借给他人违规使用;
4.5.2 严格遵守各类促销优惠活动规则,不得滥用安利促销优惠活动政策,包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红包、优惠券、赠品等权益。对违反、恶意规避活动规则或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安利有权采取收回权益、取消或关闭订单、暂缓或取消发货、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等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活动参与人自行承担。如活动参与人的上述行为给安利造成损失的,活动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3 应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或尚未与最终消费者达成购销共识前盲目囤积产品,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每月至少将订货总额的70%或以上价值产品售出方可获得服务报酬、推广服务费以及相关职级的认承。
4.6 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安利的规范要求独立自主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立顾客群、拓展消费市场、服务顾客”等工作。
4.7 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安利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4.8 不得以任何形式招募直销员。
4.9 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安利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4.10 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安利业务政策的约束。
4.11 经销商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通讯地址、电话/手机或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安利公司申请变更,否则自行承担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
4.12 不可重新包装安利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可破坏、更改、涂销安利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
4.13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安利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顾客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安利,协助安利妥善处理。
4.14 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安利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也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任何投资、贷款和证券交易等金融和证券类活动。
4.15 不得利用安利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安利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16 不得参与任何市场的安利产品进/出口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不得在中国大陆经销、示范或展示非安利(中国)提供的安利产品,以及推广安利中国以外的安利业务。
4.17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境外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安利营业守则、有损安利声誉,安利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4.18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仅可在安利已开业之国家/地区按其与当地安利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开展安利业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安利尚未开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安利业务。
4.19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就与安利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4.20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接受与安利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与安利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利,亦须事先征得安利的同意。前述任何活动均不可借助安利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销售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4.21 严格遵守安利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安利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自设培训机构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4.22 善用数字化媒体,严格遵守安利在《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中所规定的对于营销人员使用数字化媒体的各项规范要求。
4.23 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得擅自传播或泄露与安利营销人员相关的商业信息,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经安利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安利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4.24 经销商应向顾客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对于安利提供的或顾客直接向经销商提供的顾客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顾客的姓名、生日、地址、电话、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无论是否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仅限经销商本人在为顾客提供安利产品售后及推广服务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该目的范围使用顾客信息。经销商有义务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顾客个人信息,禁止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共享顾客的个人信息。否则,对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经销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25 倘若经销商或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拖欠安利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安利产品的货款,安利有权从该经销商的报酬中扣除所欠的款项,直至该欠款完全清还。
4.26 经销商、经销商的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同意: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雇员的行为视为经销商的行为;安利有权对经销商、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雇员是否存在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其应当配合安利的前述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安利要求回答安利问询、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回应问询、隐瞒或虚构事实、拒绝提供或伪造隐瞒相关资料等行为误导妨碍安利的调查工作。
4.27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安利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同的权利。
4.28 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及雇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安利业务政策,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营业守则》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安利有权做相应处罚。
4.29 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的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向安利提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安利有权依据前述申请作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经销商及同一安利编号的共同使用者自行承担,与安利无关。
4.30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违反守则,其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销售产品和推广业务
5.1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其本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之外的线下具有经营、服务及公众性质的场所或者在线上具有产品销售性质的第三方平台或板块上展示、推广、摆卖安利产品。
5.2 在经销产品过程中,须向顾客详细介绍安利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顾客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5.3 严格按照安利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
5.3.1 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价格、规格等作夸大、失实的宣传;
5.3.2 宣称安利产品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赞助、功效或好处;
5.3.3 欺骗、误导顾客。
5.4 应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安利产品,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推销或提供安利产品。
5.5 不得销售安利公司提供的赠品/礼品,也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提供前述赠品/礼品。
5.6 经销产品时,不可:
5.6.1 利用或欺骗顾客购买指定数量的产品;
5.6.2 要求顾客购买非安利的产品、包装或资料;
5.6.3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销售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安利卡”;
5.6.4 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安利生意;
5.6.5 在安利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销售及推广业务;
5.6.6 沿街兜售叫卖;
5.6.7 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销售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5.6.8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5.7 认真学习、掌握安利的有关资料,推广业务时,经销商不得:
5.7.1 夸大财富收入/公司实力;
5.7.2 宣扬无需经销产品,仅通过个人消费或不当的产品使用方法就可以获得安利事业的成功;
5.7.3 宣称安利业务为快速致富的机会,或宣称只需花少许甚至无需花费任何努力和时间,即可在安利事业上取得成功;
5.7.4 宣扬境外直销业务计划或将境外安利与安利经营模式混为一谈;
5.7.5 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销售,或自行为他人计算并发放报酬;
5.7.6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7.7 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7.8 有其他不当行为。
5.8 不得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经销产品及推广业务或者在线上向尚未建立个人联系的人群推送安利信息或向表示不愿意接受沟通者发送信息。
5.9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介/渠道发布有关安利的广告。有关安利产品、事业机会及业务的推广,应遵守本营业守则及《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5.10 遵从法规之规定,保证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从事安利产品的经销活动及推广服务活动。持网络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的经销商,不得从事线下经营活动。
5.11 不得宣称有专营区域,即宣称某地区/区域仅某营销人员可经销/推销安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辅助资料和辅销器具
6.1 安利营销人员使用的与安利有关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和辅销器具均应由公司统一制作和销售,营销人员不得擅自制作和销售。因使用前述非安利核准的资料、器具及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的,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令安利遭受损失的,安利将依法向其追索。营销人员可以自制安利相关的数字化内容并确保真实、准确、非误导,当涉及安利事业机会、业务计划、奖金制度、产品功效、用法、用量、成分等相关内容时,应当按照安利公司提供的资料介绍、说明。不得就自制数字化内容的获取及使用进行牟利,亦不得强制他人获取、使用任何数字化内容、参与数字化活动。
6.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利指定或核准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及辅销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 未经安利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传播任何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影音资料。
6.4 必须使用安利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若自行制作,则须符合安利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6.5 不得强制他人购买辅销资料和辅销器具。
第七章 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7.1 未经安利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7.1.1 将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7.1.2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7.1.3 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安利提供的带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7.1.4 将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7.1.5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第八章 监督与处分
8.1 销售代表/安利e商若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利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伤害的,安利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中止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劳务报酬、佣金;暂缓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及表扬;对安利数字化产品账户采取冻结账户、限制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终止账户使用等措施;不与其续签或立即终止其《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等。
8.2 销售代表/安利e商违反本守则的,安利有权要求其参加相关培训,拒不参加的,安利有权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履行。
8.3 销售代表/安利e商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利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安利提出的,安利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4 销售代表/安利e商涉嫌违反本守则的,安利在对前述主体进行调查期间,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履行,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8.5 销售代表/安利e商在接到安利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利申请复查{收件单位:安利全国业务部营业守则组},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5.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利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5.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营销人员辖属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8.5.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8.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销售代表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利制定的各项守则、安利业务政策而危害安利利益的,安利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8.7 销售代表/安利e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安利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安利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销售代表/安利e商无理要求影响安利经营或导致安利损失的,安利有权终止与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8.8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代表/安利e商,安利当时未能追究其责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责任的,安利保留再予追究的权利。
安利(中国)经销商营业守则(2026年1月25日更新)
第一章 引言
1.1 本营业守则规定了:
1.1.1 销售代表/安利e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
1.1.2 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2 本守则主要适用于安利与销售代表/安利e商之间的关系,同时亦适用于销售代表/安利e商与经销商、优惠顾客、普通顾客、其他销售代表/安利e商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
1.2.1 通过营销人员符合商德的、负责任的行为,确保他们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
1.2.2 保护和营造能给营销人员带来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1.2.3 促进营销人员之间的和谐共赢。
1.3 除本守则另有规定,销售代表/安利e商需遵守本守则,并保证其配偶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准则。
1.4 安利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各项纪律及安利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安利APP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1.5 本守则作为《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安利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守则进行说明和细化。
第二章 名词定义
2.1 安利:若无特殊说明,本守则中的安利是指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2 安利业务政策:安利颁布的各项与业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及安利数字化产品用户协议。安利会将业务政策公布于:
(1)《安利经销商合同》,(2)《安利经销商经营手册》或(3)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安利APP等资料和媒体平台。
2.3 安利产品:安利的产品以及安利指定的其他产品。
2.4 服务报酬:按经销商直接向最终消费者经销产品的个体月度定点经销业绩,安利按月计算并发放服务报酬。
2.5 推广服务费:公司邀请表现优秀的经销商提供营销服务,对于获得邀请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经销商,公司将按月发放预先约定的定额服务费。
2.6 “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达高集团,美国安利公司,捷星公司,捷通公司,安利(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ALTICOR Inc.,AMWAY Corporation,QUIXTAR Inc.,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2.7 “安利公司商标”:是指安利公司以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
包括但不限于:安利,安达高,安丽,捷星,捷通,纽崔莱,雅姿,安利皇后、逸新、益之源、ALTICOR,AMWAY,QUIXTAR,NUTRILITE,ARTISTRY等。
2.8 销售代表:《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安利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人员。
2.9 经销商:与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经销安利产品、按照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商事主体。
2.10 营销人员: 与安利签订合同,从事安利业务的主体。
2.11 优惠顾客:申请并经安利同意,可凭自己的安利卡在店铺购货自用的顾客。优惠顾客不是安利的营销人员,不得销售安利产品或推广安利业务。
2.12 安利卡:由安利颁发,用以记载安利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的安利编号等信息的实物或电子卡片。
2.13 安利号码:安利公司创设、用以识别和管理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相关信息的编号。
2.14 辅销资料/器具: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书籍、培训讲义、小册子、小报、宣传单张、海报等)、影音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光碟及数字化文件等),数字化内容(线上视频、音频、直播、图片、文字等)以及辅销器具(各类示范仪器、工具)等。
2.15《安利经销商合同》:安利与经销商之间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16 网络场所营业执照:指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
2.17 安利数字化产品:指安利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持有或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小程序、H5等。
2.18 营业守则:营销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营销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章 成为销售代表/安利e商
3.1 安利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的权利。经销商作为持有营业执照的商户,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3.2 经销商申请人*须:
3.2.1 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现役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中文学历;
3.2.3 达到公司指定的净购货额/业绩要求;
3.2.4 对安利产品和品牌有一定认识,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安利业务政策;
3.2.5 持有符合安利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经营中所需的证照。如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申请经销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须与安利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上的网络地址一致。
3.2.6 在提交申请时,其“安利卡”须有效;
3.2.7 按照《安利经销商经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并通过安利审核且须亲自签署《安利经销商合同》;
3.2.8 符合安利对经销商的其他要求。
* 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3.3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安利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成为安利经销商,安利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安利经销商合同》)的权利。
3.4 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代表该经销商的行为。
3.5 经销商资格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以《安利经销商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3.6 安利有权决定是否与经销商续约。
3.7 安利号码管理
3.7.1 安利号码由安利分配予优惠顾客、销售代表、安利e商、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使用。夫妻双方可联名申请,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而不可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利号码(惟在婚前已分别申请的安利号码可以同时使用);夫妻双方也可由一方申请,另一方日后可按照相关的安利业务政策提出申请,使用其配偶现有安利号码购货自用,而不得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
3.7.2 为了加强对于安利号码的有序管理,安利号码失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后,该号码及其相关信息将从安利的电脑数据库中予以删除。
3.7.3 安利卡失效后6个月内,前营销人员申请再次加入安利的,安利有权决定是否分配其原有安利号码或重新分配新安利号码。此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卡失效后,另一方或双方申请加入的情形。
3.7.4 前营销人员申请重新加入安利并申请使用新的安利号码,须在前安利卡失效之日起至少满6个月(如曾达至“营销之星”,须在前安利卡失效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提出。安利卡失效后,前营销人员不再具有经营安利业务的资格,不得擅自从事/参与任何安利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参与社群推广活动/业务会议活动、市场推广及服务等工作),亦不得涉及任何市场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7.5 未经安利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安利电脑数据库中登记多于一个的安利号码,如有违反,则后申请的安利号码将被注销。此规定亦适用于在夫妻一方安利号码有效期内,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的情形。
3.7.6 安利号码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需遵守安利颁布及更新的其他各类有关安利号码的安利业务政策。
3.7.7 任何滥用公司资源、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方式或违反上述规定取得之安利号码,一经发现将被注销。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4.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侵犯安利或其他安利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4.2 遵守安利颁布的关于经销商的各项安利业务政策及安利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4.3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和安利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安利经销商合同》、安利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对其与安利之间的关系进行曲解。
4.3.1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的营销人员为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雇员;或使人误解营销人员与安利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4.3.2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安利的“代理人”或“公司代表”。
4.4 共同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4.4.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安利、安利员工及其他营销人员的声誉;
4.4.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4.4.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利办公室、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安利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4.4.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4.5 严格遵守订货规定
4.5.1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安利卡”转让或出借给他人违规使用;
4.5.2 严格遵守各类促销优惠活动规则,不得滥用安利促销优惠活动政策,包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红包、优惠券、赠品等权益。对违反、恶意规避活动规则或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安利有权采取收回权益、取消或关闭订单、暂缓或取消发货、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等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活动参与人自行承担。如活动参与人的上述行为给安利造成损失的,活动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3 应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或尚未与最终消费者达成购销共识前盲目囤积产品,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每月至少将订货总额的70%或以上价值产品售出方可获得服务报酬、推广服务费以及相关职级的认承。
4.6 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安利的规范要求独立自主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立顾客群、拓展消费市场、服务顾客”等工作。
4.7 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安利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4.8 不得以任何形式招募直销员。
4.9 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安利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4.10 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安利业务政策的约束。
4.11 经销商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通讯地址、电话/手机或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安利公司申请变更,否则自行承担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
4.12 不可重新包装安利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可破坏、更改、涂销安利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
4.13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安利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顾客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安利,协助安利妥善处理。
4.14 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安利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也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任何投资、贷款和证券交易等金融和证券类活动。
4.15 不得利用安利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安利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16 不得参与任何市场的安利产品进/出口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不得在中国大陆经销、示范或展示非安利(中国)提供的安利产品,以及推广安利中国以外的安利业务。
4.17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境外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安利营业守则、有损安利声誉,安利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4.18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仅可在安利已开业之国家/地区按其与当地安利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开展安利业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安利尚未开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安利业务。
4.19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就与安利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4.20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接受与安利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与安利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利,亦须事先征得安利的同意。前述任何活动均不可借助安利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销售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4.21 严格遵守安利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安利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自设培训机构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4.22 善用数字化媒体,严格遵守安利在《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中所规定的对于营销人员使用数字化媒体的各项规范要求。
4.23 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得擅自传播或泄露与安利营销人员相关的商业信息,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经安利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安利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4.24 经销商应向顾客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对于安利提供的或顾客直接向经销商提供的顾客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顾客的姓名、生日、地址、电话、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无论是否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仅限经销商本人在为顾客提供安利产品售后及推广服务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该目的范围使用顾客信息。经销商有义务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顾客个人信息,禁止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共享顾客的个人信息。否则,对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经销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25 倘若经销商或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拖欠安利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安利产品的货款,安利有权从该经销商的报酬中扣除所欠的款项,直至该欠款完全清还。
4.26 经销商、经销商的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同意: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雇员的行为视为经销商的行为;安利有权对经销商、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雇员是否存在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其应当配合安利的前述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安利要求回答安利问询、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回应问询、隐瞒或虚构事实、拒绝提供或伪造隐瞒相关资料等行为误导妨碍安利的调查工作。
4.27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安利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同的权利。
4.28 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及雇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安利业务政策,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营业守则》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安利有权做相应处罚。
4.29 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的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向安利提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安利有权依据前述申请作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经销商及同一安利编号的共同使用者自行承担,与安利无关。
4.30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违反守则,其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销售产品和推广业务
5.1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其本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之外的线下具有经营、服务及公众性质的场所或者在线上具有产品销售性质的第三方平台或板块上展示、推广、摆卖安利产品。
5.2 在经销产品过程中,须向顾客详细介绍安利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顾客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5.3 严格按照安利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
5.3.1 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价格、规格等作夸大、失实的宣传;
5.3.2 宣称安利产品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赞助、功效或好处;
5.3.3 欺骗、误导顾客。
5.4 应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安利产品,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推销或提供安利产品。
5.5 不得销售安利公司提供的赠品/礼品,也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提供前述赠品/礼品。
5.6 经销产品时,不可:
5.6.1 利用或欺骗顾客购买指定数量的产品;
5.6.2 要求顾客购买非安利的产品、包装或资料;
5.6.3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销售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安利卡”;
5.6.4 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安利生意;
5.6.5 在安利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销售及推广业务;
5.6.6 沿街兜售叫卖;
5.6.7 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销售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5.6.8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5.7 认真学习、掌握安利的有关资料,推广业务时,经销商不得:
5.7.1 夸大财富收入/公司实力;
5.7.2 宣扬无需经销产品,仅通过个人消费或不当的产品使用方法就可以获得安利事业的成功;
5.7.3 宣称安利业务为快速致富的机会,或宣称只需花少许甚至无需花费任何努力和时间,即可在安利事业上取得成功;
5.7.4 宣扬境外直销业务计划或将境外安利与安利经营模式混为一谈;
5.7.5 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销售,或自行为他人计算并发放报酬;
5.7.6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7.7 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7.8 有其他不当行为。
5.8 不得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经销产品及推广业务或者在线上向尚未建立个人联系的人群推送安利信息或向表示不愿意接受沟通者发送信息。
5.9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介/渠道发布有关安利的广告。有关安利产品、事业机会及业务的推广,应遵守本营业守则及《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5.10 遵从法规之规定,保证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从事安利产品的经销活动及推广服务活动。持网络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的经销商,不得从事线下经营活动。
5.11 不得宣称有专营区域,即宣称某地区/区域仅某营销人员可经销/推销安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辅助资料和辅销器具
6.1 安利营销人员使用的与安利有关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和辅销器具均应由公司统一制作和销售,营销人员不得擅自制作和销售。因使用前述非安利核准的资料、器具及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的,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令安利遭受损失的,安利将依法向其追索。营销人员可以自制安利相关的数字化内容并确保真实、准确、非误导,当涉及安利事业机会、业务计划、奖金制度、产品功效、用法、用量、成分等相关内容时,应当按照安利公司提供的资料介绍、说明。不得就自制数字化内容的获取及使用进行牟利,亦不得强制他人获取、使用任何数字化内容、参与数字化活动。
6.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利指定或核准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及辅销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 未经安利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传播任何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影音资料。
6.4 必须使用安利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若自行制作,则须符合安利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6.5 不得强制他人购买辅销资料和辅销器具。
第七章 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7.1 未经安利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7.1.1 将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7.1.2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7.1.3 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安利提供的带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7.1.4 将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7.1.5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第八章 监督与处分
8.1 销售代表/安利e商若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利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伤害的,安利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中止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劳务报酬、佣金;暂缓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及表扬;对安利数字化产品账户采取冻结账户、限制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终止账户使用等措施;不与其续签或立即终止其《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等。
8.2 销售代表/安利e商违反本守则的,安利有权要求其参加相关培训,拒不参加的,安利有权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履行。
8.3 销售代表/安利e商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利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安利提出的,安利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4 销售代表/安利e商涉嫌违反本守则的,安利在对前述主体进行调查期间,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履行,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8.5 销售代表/安利e商在接到安利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利申请复查{收件单位:安利全国业务部营业守则组},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5.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利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5.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营销人员辖属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8.5.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8.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销售代表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利制定的各项守则、安利业务政策而危害安利利益的,安利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8.7 销售代表/安利e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安利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安利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销售代表/安利e商无理要求影响安利经营或导致安利损失的,安利有权终止与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8.8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代表/安利e商,安利当时未能追究其责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责任的,安利保留再予追究的权利。





















